北京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章             名牌产品申报、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北京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引导、推动企业培育、创立名牌产品,促进北京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效益居同行业前列,顾客(用户)知名度和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社会公众及中介机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用户)满意,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

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名牌产品是本市工业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威评价。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各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不得层层设立名牌评奖或同种目的、不同形式的评奖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北京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由有关的政府部门人员、全市性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

第六条  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可依据产品及行业类别依靠行业协会设立电子、软件、机械、服装、食品、化工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确定评价方案,具体进行评价工作。专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产品列入推荐名单,经社会公示后才可确定为北京名牌产品。

第七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目标、工作原则、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北京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第三章  名牌产品申报、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申请北京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商标注册两年以上。商标归北京地区注册企业所有。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类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并有一定的出口创汇能力或潜力

(四)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 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 企业具有适宜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 企业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八)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北京名牌申请:

1)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的产品;

2)近两年内市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判为不合格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其商品检验检疫有不合格情况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遭到国外索赔的;

3)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4)未经加工的天然产品(如:石油、矿产品、农副产品等);

5)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

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由市场评价指标、质量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和发展指标组成。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市场评价指标为产品市场占有率、顾客认知度和满意度及出口创汇率四项指标。

质量指标为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

财务效益指标为销售收入、净利润、税金、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水平等。

发展指标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企业规模水平等。

第十一条  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企业可连续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北京名牌产品要如实填写《北京名牌产品申请表》。区县、乡镇、私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日期报送本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工业总公司、集团所属企业由所在总公司、集团,中央在京单位、合资、外资、无主管企业等可直接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属工业总公司、集团所属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日期内对申请企业按照申报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

第十四条  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价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申报材料委托有关专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向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提交评价报告和北京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北京名牌产品名单。

第十七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北京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北京名牌产品奖牌及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可使用名牌称号、统一规定的标志进行宣传(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必须注明所获得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  北京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使用北京名牌产品标志,并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产品优先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等。

第二十条  对已经获得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市级以上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出口商品遭国外预警通报,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做出撤销该产品的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未获得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北京名牌产品标志;被撤销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北京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盗用、冒用北京名牌产品及标志者或伪造其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北京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北京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